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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章 检察官的论点

枝村幸子遇害后一年,冈野正一被东京地方法院依“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杀人者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”规定以谋杀罪名判处无期徒刑,检察官求处死刑,判决则减轻其刑。

“证据”为冈野于五月二十九日案发当天晚上九点多外出返家时,运动衫的左手袖口上有血迹,右手袖口上有污渍。血迹与被害人枝村幸子的血型一致,皆为O型,污渍经检验,为被害人遇害时呕出的呕吐物。

在指纹方面,枝村幸子的房间里发现许多冈野正一的指纹,门把、椅子的扶手、桌角、门旁的墙面、摆在橱柜里的咖啡杯等处都采集到了指纹,其中有新有旧。冈野经常造访幸子家,因此指纹新旧不一,新的指纹亦难判断是否为犯案当时留下。

冈野宣称他于晚间八点多进入幸子家时,幸子已无生命迹象。如他所言属实,案发时间应为他进房之前,他在八点过后留下的指纹,因已过犯案时间,与案情无关。此为被告冈野的辩解,但法官认同检察官的论点,驳回被告及其律师的主张。

由缠绕于枝村幸子颈上的丝巾验出了幸子的指纹,但不明显,没有找到冈野的指纹。丝巾为幸子所有,原本挂在衣柜里,为犯案时用来绞杀的凶器。

“丝巾上没有被告的指纹,表示被告未曾碰过那条丝巾。也就是说,被告并未犯案。”辩护律师主张。

“凶嫌于作案时使力扭扯丝巾,导致严重变形。柔软的绢质布料原本就难沾上指纹,再加上已经皱不成形,要验出指纹更是难上加难。”

检察官反驳。

“另一方面,被害人身上套装的布料为较硬的化学纤维,所以,才能在套装上的肩膀及接近肩膀的背部和手臂等处,验出被告的指纹。”

对此,被告与律师表示:“被告见幸子卧倒在地,浑然不知她已经死亡而将她扶起,指纹因此沾到套装的肩膀、背、手臂等处,运动衫袖口并同时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呕吐物。”

判决时未接受律师的说法。

接着是有关“证词”的部分。

证词一,有目击者指出,被告于当晚八点十五分由大厦四楼匆忙走楼梯下楼。

目击时间正好是幸子在四楼房内遇害之后,至于为何有电梯却不搭乘,应为电梯使用者多,为避免被人撞见,选择以较少人使用的楼梯下楼,又由被告于楼梯上遇见证人却撇开脸,也可作为事实依据。

证词二,被告曾于犯案后,拨打公共电话给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。